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任泽明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任泽明,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军岗村人。2000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刑执字第1300号
罪犯任泽明,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军岗村人。2000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7)一中刑初字第157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泽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9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8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10月10日对其减刑9个月,2012年9月20日减刑1年,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泽明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至2006年2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分别结伙,携带作案工具在北京丰台区、房山区、河北省固安县等地,翻墙入院、蒙面、捆绑值班员等手段,抢得北京摩天建筑工程公司、固安县马庄乡东桃园村等十余家单位的电缆线、电机、现金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10780元。
罪犯任泽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泽明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泽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 倩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万 灵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余军意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