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周洋,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人张立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洋与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应驳回原告周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周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红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