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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洋与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周洋,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人张立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02193号
原告周洋,女,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人张立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梦维,金研(商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洋与被告商丘市富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已对此案立案侦查,应驳回原告周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周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国红
审判员  贾立法
审判员  杨 梅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华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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