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方民初字第318号 原告郭庆龙,男,1964年5月22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茂卿,方城县清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广运,男,1973年3月15日生。 被告李付勤,女,1970年9月12日生。 原告郭庆龙与被告朱广运、李付勤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茂卿,被告朱广运、李付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庆龙诉称:2012年11月份,经人协商原被告达成建房口头协议,协议约定:房子上下八间,每间工价2600元,贴瓷砖工价每间200元,地基工价另计。房子主体建成后除地基工价外,已支付工价款10400元。2013年春,当房子竣工后,被告以建房一边比另一边高5公分为由不予支付,下欠原告工价12000元不予支付。原告认为该房不属险房,不影响被告居住,出现误差属正常现象。农村组建的建筑队,比正规的建筑队工价少收四分之三,自然是一支没有资质的建筑队。农村建房都有这样那样的误差现象,何况该房用肉眼看,根本就看不出来,绝对不影响居住,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建房款12000元。 原告郭庆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2013年5月20日委托代理人对朱广生询问笔录一份。 被告朱广运、李付勤辩称:2012年11月,被告与原告达成建筑平房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楼房底上八间,并承诺楼房建好后无质量问题,被告支付全部价款。原告本应依照通常建筑标准,将被告平房建成横平坚直,不渗漏的无质量问题的房屋,结果该房屋建筑完工后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楼房两层均东高西低,相差七公分,两层四个门口和六个窗户均东高西低,相差五公分。二楼窗户口和门口上方有裂缝,农村最忌讳的就是房子一头高一头低,属于重大质量问题。被告倾尽家产耗巨资所建房,再行修复需费用22100元。要求法院判决暂不支付剩余工价12000元,待原告重修后再支付。 被告朱广运、李付勤为支持其抗辩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证人朱某某的当庭证词。 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建房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楼房底上八间,每间工价2600元,贴瓷砖工价每间200元,地基工价另计。房屋建成后被告支付部分工价,尚欠建房款12000元。2013年春,该房建成后楼房存在部分瑕疵。被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下欠的12000元建房款,经调解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建房款1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认可建房口头合同,对建房合同和二被告欠原告工价款12000元均不持异议,原告与二被告形成承揽建房合同关系。原被告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原告把房屋建成后,二被告应支付尚欠建房款12000元。虽原告为二被告所建房屋存在部分瑕疵。但在庭审中被告认可不影响居住,被告也不要求对房屋质量和维修费用进行鉴定和评估,故对该房屋质量问题和维修费用本案不作处理,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被告朱广运、李付勤应向原告郭庆龙给付建房款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广运、李付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庆龙给付建房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朱广运、李付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付营 审 判 员 孙宝峰 人民陪审员 郭桂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