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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郭庆岩违法生产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6号 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郭庆岩,男。 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违法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开行审字第6号

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郭庆岩,男。

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违法生产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6月26日以被执行人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安监管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该决定的内容是:

给予郭庆岩经济处罚壹拾伍万元。

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开)安监管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于2013年6月26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郭庆岩。被执行人郭庆岩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出的(开)安监管罚字(2013)第(02)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郭庆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郭庆岩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纳罚款150000元。

2、被执行人郭庆岩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审 判 长   焦志强

审 判 员   董合义

审判员    徐咏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童    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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