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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梅英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崔梅英,女。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崔梅英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21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中铁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崔梅英,女。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
崔梅英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21号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湹河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2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湹河区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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