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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与郭爱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爱娟,女,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爱娟,女,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郭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郭爱娟的住所地在洛阳市孟津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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