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郭爱娟,女,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28日申请执行郭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郭爱娟的住所地在洛阳市孟津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79号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孟津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