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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新民与康荣恩、康崇功、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胡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荣恩,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崇功,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瑞春,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荣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78号
申请执行人:胡新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荣恩,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崇功,男,汉族。
被执行人:焦瑞春,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荣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锦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顺康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荣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荣臻,男,汉族。
被执行人:康雪茹,女,汉族。
被执行人:康海鸥,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建坡,男,汉族。
被执行人:蔡保峰,男,汉族。
胡新民依据本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8日申请执行康荣恩、康崇功、焦瑞春、河南金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洛阳邦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顺康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康荣臻、康雪茹、康海鸥、刘建坡、蔡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2014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胡新民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洛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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