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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丽与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赵小丽申请执行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72-1号
申请执行人:赵小丽,女,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希尧,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赵小丽申请执行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洛阳市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4)洛执字第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执行人赵小丽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占营
执行员 :兰永峰
执行员 :杜凤臣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晓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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