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贺伍有,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建伟,男。 被执行人:王剑武,男。 被执行人:付会枝,女。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申请执行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王建伟、王剑武、付会枝未按期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执行标的物均在河南省伊川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55号仲裁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