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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与周兴兴、李国峰、孙奇华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 负责人:温洪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兴兴,男。 被执行人:李国峰,男。 被执行人:孙奇华,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20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
负责人:温洪洋,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周兴兴,男。
被执行人:李国峰,男。
被执行人:孙奇华,女。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申请执行周兴兴、李国峰、孙奇华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周兴兴、李国峰、孙奇华未按期履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洛南支行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偃师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素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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