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字第197号 申请执行人:王媛,女,汉族。 被执行人:高长道,男,汉族。 被执行人:伊川县金阳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长道,该公司总经理。 王媛依据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法字第004号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高长道、伊川县金阳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高长道、伊川县金阳塑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洛阳市伊川县,为便于本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市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法字第004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