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宋遂才,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马雪霞,女,汉族。 被执行人:曹帅龙,又名周帅帅,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周姣玲,女。 被执行人:李旋,男。 法定代理人:李丽霞,女。 宋遂才、马雪霞诉曹帅龙、李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二终字第00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已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军 审判员 张建平 审判员 张 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杨素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