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洛执刑字第22号 申请执行人:陈黑女,女,汉族。 被执行人:张绍雷,男,汉族。 被执行人:张住子,男,汉族。 被执行人:芦甫桃,女,汉族。 陈黑女依据本院(2014)洛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张绍雷、张住子、芦甫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张绍雷、张住子、芦甫桃的住所地在宜阳县,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少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宜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杜建国 审判员 郭建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燕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