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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运诉毕占法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异字第435号 异议人毕占法,男,194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异议人毕占法不服本院(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异字第435号
异议人毕占法,男,1948年4月8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异议人毕占法不服本院(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申请执行毕占法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汝经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程序,因本执行人未能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相关规定,裁定对被执行人毕占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限额85000元予以冻结。
异议人毕占法称:法院冻结的是我的养老金账户,不是普通账户,这个养老金账户中的钱是我的救命钱和保命钱,应依法给我解除冻结,保障我生活下去。
本院查明:2014年2月18日,我院以(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毕占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农村养老保险金账户限额85000元(每月养老保险金60元)予以冻结。同月25日,我院又以(2014)汝执字第2011-182-3号执行裁定书对其在汝州农商银行每月90元的低保存款账户冻结,被执行人毕占法即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认为该款属社会保障基金,不能作为执行款冻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其异议理由成立,遂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1-182-4执行裁定,对该款解除了冻结。现被执行人又对(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低保账户属社会保障基金,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本院已解除了冻结,该款已报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现又对本院冻结的养老保险金账户提出异议,因养老保险金属可支配调剂资金,我国法律法规目前尚没有作出不能对此冻结执行的规定,故被执行人毕占法所提执行异议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毕占法对本院(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执行裁定书所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被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郭天立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鹏涛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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