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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三运与毕占法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占法,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执行人王三运申请执行毕占法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汝经初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汝执字第2011-18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三运,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执行人毕占法,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申请人执行人王三运申请执行毕占法雇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汝经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毕占法至今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毕占法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的存款限额85000元,期限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王荣卿
执行员  任根柱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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