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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汝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某甲,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8月8日向汝州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被汝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4年3月22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3月29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向阳,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14年7月25日经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向阳、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合同诈骗罪
2011年1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在汝州市与赵某某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中大街247号的房产进行合作开发,然后向赵某某预借资金。从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3月13日,李某某分四次骗取赵某某现金28500元。
2011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预谋办假手续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到禹州市找人伪造了“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又在汝州市先后伪造了李某某与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持该两份协议与赵某某、葛某某等人“说事”。2011年3月14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市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城垣南路新东所北邻的宅院合伙建设。之后以借钱协调关系为由,并给赵某某提供伪造的“补充协议”等,李某某、田某某分六次骗取赵某某现金66500元。2011年3月16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市科序律师事务所与葛某某签订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城垣南路新东所北邻的宅基地转让给葛某某,骗取葛某某8万元预付款。2011年3月19日,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乙在李某乙的手机店内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城垣南路路西的一处宅基地卖给李某乙,骗取李某乙现金3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共分得赃款3万余元。
2011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田某某家销毁罪证后,李某某与田某某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退还给赵某某13000元,田某某的亲属替田某某补偿被害人损失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诈骗罪
2008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到本市东转盘附近程某某开的租赁站内,李某某以建猪场为由,骗取钢管、模板、扣件等物品,后将物品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马某某,得赃款1200余元。2008年7月7日上午,李某某让刘某某和魏某某到本市东转盘附近程某某开的租赁站内,以建筑材料不够为由,骗取模板、扣件等物品,后将物品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马某某,得赃款900余元。上述钢管、模板等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6965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某、葛某某、李某乙、程某某的陈述,证人许某某、桂某某、苗某某、李某丙、马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额巨大;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我和赵某某、李某丁签订的协议不存在预谋诈骗,属于民间借贷,对骗葛某某的80000元无异议。租赁钢模是我建养猪场用的,后来我去了外地,刘某甲卖了,我对合同诈骗罪认罪,对诈骗罪不认罪。
其辩护人李向阳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无异议,被告人合同诈骗罪数额应该是较大;对于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在第二次租赁清单上签字,数额应该扣除。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罪
2011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预谋办假手续实施合同诈骗。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到禹州市找人伪造了“汝州市钟楼街道办事处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印章,又在汝州市先后伪造了李某某与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持该两份协议与赵某某、葛某某等人“说事”。2011年3月14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市与赵某某签订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城垣南路新东所北邻的宅院合伙建设。之后以借钱协调关系为由,并给赵某某提供伪造的“补充协议”等,李某某、田某某分六次骗取赵某某现金66500元。2011年3月16日,由被告人李某某在汝州市科序律师事务所与葛某某签订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城垣南路新东所北邻的宅基地转让给葛某某,骗取葛某某8万元预付款。2011年3月19日,由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乙在李某乙的手机店内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城垣南路路西的一处宅基地卖给李某乙,骗取李某乙现金3万元。被告人田某某共分得赃款3万余元。
2011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到田某某家销毁罪证后,李某某与田某某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退还给赵某某13000元,田某某的亲属替田某某补偿被害人损失共6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011年11月份,东大居委会拆迁修建城垣南路,冲住俺家的房子,年前路也没修好,房子拆迁的事也没说。田某某给我商量,地是真的,只说早晚给你了,不中弄个假手续先把地卖了弄点钱咱先使着,到时候宅子弄不成,大队包钱了再把钱还给他们也没事。他说找个律师写个假手续,去禹县刻一个章。我和田某某商量的是弄住钱了,俺俩合伙去开个赌博场,挣住钱把帐给人家还了。他说得要个东大居委会印章的样本来,我就到东大居委会开了一张居住地证明,上面盖的有东大居委会的公章。然后,田某某有个伙计是在纸坊街开药店的,俺仨拿着东大居委会印章的样本一块去了禹州市,他伙计提供的刻假章的号码,田某某负责联系。东大居委会这枚假章刻好后,田某某一直拿着。3月14日,我和田某某一块到许某某的律师事务所写一个拆迁补偿协议,我俩拿着协议回到宾馆,田某某就把东大居委会的假章盖到拆迁补偿协议上。第二天,我拿着假协议就给李某丁了,他和他舅葛某某一块又拿着协议去东大居委会确认之后,李某丁只出28万元,先交8万元,剩下的款到放线动工时付完。3月16号,葛某某因为认识许某某,说去找许某某写转让协议。我就先去找着许某某说,有个熟人一会儿来找你,说这协议是你写的,你可不要乱说,看人家看出啥破绽。他说没事,我不会说啥。我和葛某某、李某丁一块又到许某某那里,葛某某又叫许某某写了一份转让协议,我和葛某某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李某丁是中间人,也在协议上签字、按手印。协议签好后,我们一块到市标旁边的信用社,葛某某取8万元现金给我,我接住钱后存到对面邮政储蓄银行6.8万元,剩下的1.2万元,买了2000元东西,拿了1万元现金,我们一块去冯某某家给我定亲去了。晚上,李某丁说拆迁补偿协议有漏洞,叫我再给东大居委会签一个补充协议,第二天我就把许某某请到风穴寺吃饭,吃饭时叫许某某又写了一个补充协议,日期写成18号,回到宾馆后叫田某某盖了假章。第二天我把补充协议给葛某某了。之后,我问大队啥时候打宅子,大队说上半年不中了,我觉得事情不对,就和田某某一路跑了。
3月16号,我收住葛某某的8万元后,当天中午定亲时给冯某某1.2万元现金,买衣服、礼品花1000元;在汝州八团宏发茶社隔壁的宾馆里给田某某1万元现金,3月17号早上在市标北边金水湾洗脚城里给田某某1万元现金;之后我看不中了就和田某某一路跑到郑州,后来田某某又回来了,没停几天,田某某送冯某某去郑州西流湖附近的一个小宾馆找我时,我又给田某某1万元。在焦作我和田某某合伙开棋牌社去郑州买设备花2万多元。我给田某某的钱,原来说的都是葛某某、李某丁他们这钱弄过来后,俺俩出去开赌博场用来,这算俺俩共同弄来钱,他要了我就给他。我们刻的假章,田某某说他叫他一家子弟妹烧了。
2011年3月16号,我收住葛某某的8万元后,我还急需用钱,在2011年3月19号找李某乙借钱,李某乙说也想要一块宅基地,我说行。他问我宅基地在哪,我说在城垣南路路西临街。李某乙在他的移动通信手机店里给我3万元,我给他写一张3万元的收到条。停一、两天,我给李某乙拿去一份伪造的拆迁补充协议,上面有东大居委会的印章,还写明在城垣南路路西临街给我补偿一处宅基地,我给他说到3月23号东大居委会去给葛某某和李某乙的宅基地放线。等到3月23号,我明知道协议都是假的,这都是骗他们的,往哪给他们放线去。他们还都等着我们找东大居委会去放线,我看事情不对就和田某某一路跑了。这3万元都花到开茶楼、买麻将机上了。
2011年1月29日这份协议是我与赵某某签订的,协议上面李某戊的名字也是我代签的。2011年3月14日这份协议是我与赵某某签订的。这十张借条都是我给赵某某打的。
2011年1月29号,我和赵某某签了合作建房协议。签协议时,我把俺家的房产证复印件拿出来了,上面还涉及俺弟李某戊,我就在协议上替李某戊代签了名字。签完协议,赵某某给我15000元现金,我给他写一张借条。他的旅馆里有麻将桌、牌九,我经常在那儿玩,没钱了就问他要,他给我钱时我给他打借条,三千、五千都借过。到2011年3月14号的时候,赵某某不知道听谁说了我又在城垣南路新东所北边弄处宅子,就和我商量合伙开发,我借他钱也老多,他说这我也没法说,我当时是给葛某某说把这块地给人家,我怕赵某某一搅缠都露馅了,事都弄不成了。为了稳住赵某某,地给葛某某这事就没敢让他知道,我就嘴上同意和赵某某合伙开发,实际上就没准备叫赵某某去开发。为了应付他,不让他怀疑,2011年3月14日,我就和他又签了一份合伙建房协议。我也没事,成天打牌,没钱还是问赵某某要,他给钱了我打借条,就这样一直到3月22号,我总共分十次从赵某某那里借95000元。我给葛某某、李某乙说是23号放线,我明知到这是骗他们来,放线放不成,22号上午我就和田某某一起跑了。借赵某某这95000元,包括葛某某和李某乙那11万,除了我花了有6万元左右外,剩下的钱都是和田某某一块去赌博花了。
(2)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
2011年3月初,李某某说他家的土地证在房产处押着,找人说好几回也弄不出来,赵某甲想和他合作开发他家的房子,没有证也弄不成,去禹州市做一个假土地证。我有个伙计苗某某在纸坊街开药店,经常去禹州市进药,我们去找他苗某某说张某某知道,就给他联系,张某某说一个号码我联系上了,我叫苗某某开着车拉着我和李某某去禹州市做了假土地证。因为宅子是李某某弟兄两个的,假土地证也没有用。李某某说过,修路冲住他家房子能包钱,还说大队给他和他兄弟再打两处宅子,可是手续没办下来。趁禹州这事,弄个假协议,证明东大居委会把宅子包给他了,到时候弄住钱了弄住,弄不住算了。做假协议需要东大居委会的印章,李某某给我说去禹州刻个假章,刻假章还得要东大居委会的印章模子,李某某去东大居委会开了一张证明,上面盖有东大居委会的印章。我和李某某坐出租车去禹州刻了一枚东大居委会的假章,李某某一直拿着。李某某和我找许某某写了一份东大居委会赔偿李某某宅子的协议,第二天早上,李某某在宾馆把假章盖到协议上找赵某甲去了。大概在2011年3月份,李某某拿着假土地证和假章在我家院子里烧毁了。李某某给我3万元钱。做假土地证和刻假章做包赔宅基地协议这主意是李某某出的主意。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2011年3月,我通过外甥李某乙认识了李某某,李某某说他家在汝州市东关桥头西北角的老宅子要拆迁,东大居委会补偿给他两处宅基地,现在因自己急用钱要把宅基地卖了,李某某当时让我外甥看了东大居委会给他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3月16日,我和李某乙在汝州市城垣路八团路口自己开的移动营业厅里同李某某谈了这个事情,李某某说钟楼派出所北隔壁的宅基地177平方米左右,要价30万元,我们双方商定价格是28万元。后我们双方到科序律师事务所许某某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后我就按照协议去信用社取8万元给李某某,李某某把东大居委会给他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给了我,约定2011年3月22日一起找东大居委会测量宅基地的边界。3月22日,我们找李某某去放线量地,李某某说东大居委会没有人,等明天吧。后一直联系不上李某某。我们和李某某说这件事情的整个过程中,田某某一直和李某某一起,我们签协议、给钱时他不在场。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葛某某买李某某的宅基地是我介绍的,付8万元现金。过了两三天,李某某又拿了一份补充协议找我说,居委会又给他补偿了一块宅基地,地点在城垣南路路西,要13万元,我当时看见这份补充协议上也有东大居委会的印章,内容也确实是说给他再安排一块宅基地,就同意要了。当时在我的店里给李某某3万元,我们两个也没有再打转让协议,李某某给我打了一张收到条“今收到李某乙买卖房地款3万元(叁万元整),收款人李某甲,2011年3月19日”。以后就催着李某某去找东大居委会放线,一直到2011年3月23日上午,李某某说是九点到十点放线让我们等,我舅舅葛某某等一会后去东大居委会找他,当时他没有找到李某某,打李某某电话关机,我们就觉得不对劲到处找不到李某某,一直到中午碰见赵某某,我们双方碰面说了宅基地的情况,才知道李某某把一块宅基地同时卖给我们两家了,赵某某给李某某10万元也找不到他了,这时我们才知道是上当了。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2011年1月28号,我在广成路友谊旅馆玩,李某甲也去了,当时俺俩都不认识。后来坐那里说话,他说东关桥头路北他家的房子修路拆迁冲住了,但没有冲完,就冲住四米,俺俩就商量着想合作把他那宅子开发了,他又带有去看看。第二天上午,我就和李某甲协商后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签协议时李某甲还叫我看了房产证复印件,说原件在东关大队。同时,李某甲说快过年了,没钱,还得去大队跑事,叫我先给他2万元钱。我想着他确实困难,就给他取了1.5万元现金,他给我打了一张借条。签协议时,李某甲的弟弟没有到场,他给他弟打了一个电话,开的是免提,电话那边说:哥,你请当家了。所以协议上“李某甲、李某戊”的名字都是李某甲签的。后来,李某甲多次找我要钱。见面说事时,田某某都在场,但是不说话。2011年2月11日给他3500元,2011年3月5日给他5000元。2011年3月10日左右,李某甲拿着拆迁补偿协议和田某某一起找我,说大队又给他打了一处宅子,在城垣南路钟楼派出所北邻,也和我合作开发。我看看协议,上头盖着东大居委会的公章,3月13日,他说要5000元钱跑事,我又给他5000元现金,他给我打了一张借条。3月14号,他把与东大居委会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原件给我了,我又与他签了一份合作建房协议,我和李某甲签了字,说事时田某某在场,签协议不在场。签协议时,我又给李某甲1.3万元,他给我打的有借条。3月17号,他说准建证办好了大队不给,去送礼来,问我要钱,我给他8500元。3月19号,他说还有一份拆迁协议的补充协议,又弄一片地方,在城垣路路西,问我要钱,我又给他5000元。3月22号,李某甲再次问我要4万元,有1万元是他叫田某某找我家人取的。后来说3月23号上午9点准时放线和发准建证。第二天上午八点多,我到新东所等着放线,一直等不到李某甲。中午知道被骗了,到田某某家见他叔,他叔说昨晚九点多李某甲来接田某某,把东西点着烧了,俩人一路走了。我共给李某甲97000元,根据李某甲打的借条,只能按借条95000元为准。
3.证人证言
(1)证人桂某某的证言
我们东大居委会2005年修建城垣南路,当时没有冲住李某某家的宅子,但冲路时把他家宅子冲成路边了。修建城垣南路没有冲住李某某家的宅子,就不存在赔偿李某某的问题。2011年3月份,我没有答复过包赔李某某宅基地,不过李某某找我问过拆迁这事。因为政府当时还没有说拆迁他家宅子这事来,所以我也不会答复包赔他宅基地。大概2010年时,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到东大居委会找我,说开一张居住证明,当时是陈某某拿着公章,我给陈某某说了,陈某某给李某某开了证明,证明李某某是在东大居委会辖区居住。
(2)证人苗某某的证言
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天上午吃过早饭,田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给他一路去禹州办点事。大概10点多,田某某带着一个人去我门市部,我开着车拉着他俩去禹州市。到禹州市区后他俩就走了,我在车上睡觉。等了有两个小时左右,他俩回来了,我们一块吃吃饭就回汝州了。他俩去禹州办的是啥事我不知道。
(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我和李某某是同父异母兄弟。我和他不联系,不说话。我家老宅在中大街东段4号,我们在一个院里,父母早亡,我们弟兄三个把宅子分了。我是前半截,后半截从中间分开了,东边是李某某的,西边是老三李某戊的。老三在洛阳监狱年前才出来,老三住监狱时,李某某不吭气把老三李某戊的宅子也卖了,今年老三回来后,大年初六俩人打了一架,还是我出头把老三的房产证要出来。
4.书证
(1)户籍证明
(2)汝州市公安局风穴派出所证明
经调查,李某某曾于2008年4月份因涉嫌诈骗被汝州市钟楼派出所立案调查,后同案犯刘某甲已被判刑,但李某某一直在逃。
(3)汝州市公安局纸坊派出所证明
经网上查询,田某某于2009年因殴打他人被汝州市公安局钟楼派出所行政拘留。
(4)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
2011年3月29日查询,李某某尾号为47860的邮政储蓄卡余额为1.15元。尾号为89322的邮政储蓄卡余额为49.96元。
(5)邮政储蓄交易单
示89322卡,2011年3月16日开户,存83049元,同日取80000元,3月17日存70000.89元,同日取70000元,3月18日,取3000元,3月21日入息0.07元,存35000元,3月23日取35000元,余额为49.96元。
示47860卡,2011年3月4日存1500元,3月5日存4500元,3月6日取1000元,3月7日取2000元,3月12日取1000元,3月14日存13000元,3月16日取1000元,又取14049元,余利息1.15元。
(6)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关于2011年3月14日,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社区居委会与李某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3月18日,汝州市钟楼办事处东大居委会与李某甲签订的“补充协议”。经我居委会查证,以上两协议均无此事。
(7)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印模
(8)抓获证明
李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在东莞市虎门镇被抓获,田某某于2014年4月2日在家中被抓获。
(9)羁押证明
李某某于2014年3月22日至28日被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10)李某某与葛某某所签转让协议
李某某将新东所北邻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葛某某,转让价28万元,先付款8万元,余款主体完工时一次性付清。
(11)拆迁补偿协议
李某某以李某甲之名制作的与东大签的协议。
(12)补充协议
李某某以李某甲之名制作的与东大签的协议。
(13)收到条
李某甲于2011年3月19日收到李某乙买房地款3万元。
(14)合作建房协议
李某某以李某甲、李某戊之名与赵某某于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约定由李某甲、李某戊提供地方,赵某某出资,合伙在汝州镇东大中大街247号建房。
李某甲在协议签订时预借赵某某20000元。
(15)合伙建房协议
李某某以李某甲之名与赵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的协议,约定二人在东所北邻合伙建房。
(16)欠条
李某甲于2011年1月29日欠赵某某15000元。
(17)借条
李某甲于2011年3月5日借赵某某5000元,2月11日借3500元,3月13日借5000元,3月14日借13000元,3月17日借8500元,3月19日借5000元,3月22日借10000元,同日又借20000元,又借10000元。九笔共计80000元。
(18)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
2014年7月25日,田某某的亲属郭侠代田某某与葛某某、赵某某、李某乙达成协议,赔偿三人共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二、诈骗罪
2008年7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某(已判刑)到本市东转盘附近程某某开的租赁站内,李某某以建猪场为由,骗取钢管、模板、扣件等物品,后将物品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马某某,得赃款1200余元。2008年7月7日上午,李某某让刘某某和魏某某到本市东转盘附近程某某开的租赁站内,以建筑材料不够为由,骗取模板、扣件等物品,后将物品卖给开废品收购站的马某某,得赃款900余元。上述钢管、模板等物品,经物价评估价值6965元。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我叫刘某甲去汝大路东关造纸厂对面的租赁站租过东西。当时猪场建起来后,想往猪圈上搭预制板,还得打梁,我叫刘某甲去租点钢管、模板等东西,我给他介绍到东关造纸厂对面的租赁站去租的东西,我还给租赁站签的有名字。时间长了,具体情况都记不清了,一共租过两回东西,现在叫我说租的都有啥我都说不上来。刘某甲把钢管、模板等物品租出来后把东西卖了,卖多少钱我不知道,以刘某甲说的为准。两张租赁站的条子,是我签的名字。对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价值为6965元没异议。
2.同案犯刘某甲供述
2008年4月份,我经人介绍到吴洼村李某某的猪厂干活,大概7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李某某等四人到汝大路路南一个租赁站,后我们四人一块去饭店吃饭,中途李某某叫我开着包工头的三轮车,俺俩一同去租赁站,李某某开的材料底,把他的身份证押到租赁站后,他又去饭店陪同几个人吃饭,他走时对我说,请人家吃饭没有钱,你把这东西(指租出来的钢管、卡头)拉到乐达公司附近收废品的地方卖掉。他让我开着三轮拉着租的东西到猪厂叫上魏某某,俺俩个把租出来的钢管等物拉到乐达公司西边一个收废品站,把李某某的电话号码留给收废品站老板,总共卖了不到1200元钱,后李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是否卖了,我说已经卖了,他让我和魏某某把钱送到东关转盘路西一个饭店,俺俩个就去把钱给了李某某。这一次在租赁站拉东西,我和李某某二人都签有名字。相隔十天左右的一天上午11点多,李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请人家联社和房产处人吃饭,现在我在风穴寺自在庵没有钱,让我再到租赁站租点东西卖掉,我和魏某某又开三轮车到租赁站,开始往三轮车上装模板、钢管、模勾、卡头,具体装多少不知道,老板留有底。我和魏某某二人开着三轮车又把东西拉到乐达公司西边废品站,总共卖了大约800多元钱,卖后我和魏某某二人开着三轮车到风穴寺把钱给了李某某。
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
2008年7月5日上午大约10点多,李某某、刘某甲等四人到我的租赁站,李某某说盖猪厂需要租设备,我就租给李某某1.5米钢管60根、2.5米钢管10根、3.5米钢管25根、4米钢管5根、卡头50个、接卡10个,李某某、刘某甲二人给我打了租赁设备的条子,他们二人签了名字,然后他们用机动三轮车拉走了。2008年7月7日上午,刘某甲开着机动三轮车又再次来到我的租赁站,租赁模板30X1.5的30块、30X50的10块、24公分梁卡子40个、模勾100个,刘某甲给我打了租赁设备的条子,他没有签刘某甲的名字,签了李某某的名字,之后就把设备拉走了。我不知道刘某甲把我的设备拉什么地方了,李某某、刘某甲两次拉走我的设备价值大约8000多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今年4、5月份我在吴洼村李某某的猪厂干活时认识了叫刘某甲。一天上午,李某某打电话对我说,你和刘某甲开摩托三轮车到租赁站把模板等物拉回来。俺俩到汝大路西边棉纺厂路南一个租赁站,刘某甲给租赁站老板打了条子,把模板等装上摩托三轮车,刘某甲开着车一直拉到禄丰街一个废品收购站把东西买了。出来后俺俩开着摩托三轮车去风穴寺把钱送给李某某了。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六、七月份的一天,两个年轻人骑一辆摩托三轮拉了一车钢管到院内,说钢管不用了,想卖给我,我说这东西卖必须有身份证、电话,其中一个年轻人(在派出所的这个人)把他的身份证和电话号码留给我了,并说东西是自己的,不是偷的,我就称了重量后付给他钱,他俩就开上车走了。记不清付了多少钱。停有三、五天,那个留电话号码的年轻人骑三轮摩托拉一车钢管、模板、卡子等,到我的收购站内,还是说干建筑队不干了,把东西卖掉,我就又把东西过磅付给他钱,他就走了。钢管、模板都是旧的。
5.鉴定意见
豫(汝)价证鉴字(2008)第180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
估价标的物:规格:直径48mm长1.5M的钢管60根,评估单价:24元;规格:直径48mm长2.5M的钢管10根,评估单价:40元;规格:直径48mm长3.5M的钢管25根,评估单价:53元;规格:直径48mm长4M的钢管5根,评估单价:60元;钢管卡头50个,钢管接头10个,规格:30CmX150cm的钢模板30块,评估单价:72元;规格30cmX50cm的钢模板10块,评估单价:25元;梁夹子40个,评估单价:20元;钢模勾100个,评估单价:0.5元。根据委托目的,确定估价标的物基准日(案发日期)的价值金额为人民币:陆仟玖佰陆拾伍元整(6965元)。
6.书证
(1)汝州市人民法院(2009)汝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租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租凭设备条子
钢管1.5米60根、2.5米10根、3.5米25根、4米5根,卡头50个,接卡10个。15837526008。经办人:郭素霞经手人:刘某甲李某某2008年7月5日
模板30X1.5的30块,30X50的10块,24小卡子40个,勾100个。经办人:程某某经手人:李某某2008年7月7日
上述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查明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伪造虚假协议,与他人签订合同,采取收受预付款、借款等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与赵某某、李某丁签订的协议不存在预谋诈骗,属于民间借贷”的辩解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租赁钢模是建养猪场用的,是刘某甲卖了,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同案犯刘某甲、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均可证实将租赁的钢模卖掉系受李某某指使,且所得赃款均交给了李某某,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赵某某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将位于汝州市中大街247号的房产进行合作开发,分四次骗取赵某某现金285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汝州市中大街247号的房产真实存在,被告人李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的信任,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事实,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兼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辉
审 判 员  孙洪涛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渠利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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