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汝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彪,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新华区。 被执行人赵国政,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政等五案(总标的共计130万元),由我院依法并案执行。其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的(2012)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赵国政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汝州市福星新型砖厂的厂房及设备予以查封,2014年5月28日,新华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14)新执字第172号执行裁定书,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国政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汝州市福星新型砖厂的厂房及设备,此后该案移送到我院执行。我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汝执字第2012-34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国政在收到裁定书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国政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赵国政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汝州市福星新型砖厂的财产(具体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闫鹏飞 执行员 张武强 执行员 贾俊峰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