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924号 原告赵晓音,女,46岁。 被告张存鹏,男,50岁。 被告谢丽,女,47岁。 本院受理原告赵晓音诉被告张存鹏、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存鹏、谢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夫妻一直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居住,因其他原因,申请人于2014年2月将户口转移至文峰区,但没有在文峰区居住过,本案应由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被告张存鹏、谢丽的户籍登记地为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称其夫妻长期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居住,提交安阳市北关区万达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房产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存鹏、谢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存鹏、谢丽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