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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甲诉宋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00号 原告臧甲,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宋乙,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甲诉被告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文民一初字第500号
原告臧甲,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
被告宋乙,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万吉平,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臧甲诉被告宋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臧甲、被告宋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吉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臧甲诉称,1998年秋天,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月16日生一男孩臧丙。由于婚前原、被告双方了解不足,婚后矛盾重重,常因生活琐事吵架,感情不和,双方无法在一个不和谐的家庭中生活。由于双方没有感情,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亲朋好友劝解,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温暖的家,原告对被告的无理吵闹一忍再忍。被告没有一点家庭责任,双方无感情基础和共同语言,导致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没有共同生活的可能。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臧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臧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宋乙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有着良好的婚姻基础,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并未破裂,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为了双方父母身心快乐,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02年1月16日生育儿子臧丙。现原告要求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原告臧甲提交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户口簿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未发生较大的冲突和矛盾,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为孩子利益考虑,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故原告臧甲要求与被告宋乙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臧甲与被告宋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臧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文军
审  判  员 董 星
人民 陪 审员 张艳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代 云 琪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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