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龙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4年2月1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合喜,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合喜、被害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7日15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侯七里村孙某甲家与杨某某家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弟孙某甲建房施工现场,见自己母亲王某某等近亲属与杨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倒在地上控制着王某某的腿。孙某某上前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致杨某某左膝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左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辩称:杨某某的伤不是其造成的,其没有打被害人。 辩护人张合喜辩称:1、本案证人朱某某是被害人的姨夫,证人侯某某是被害人丈夫孙某乙的朋友,证人孙某丙平时就与被告人有矛盾,除此之外没有物证;2、案发现场有监控录像公安人员未调取。综上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安阳市龙安区侯七里店村村民孙某甲家与邻居孙某乙系亲叔伯兄弟关系,两家人因建房问题发生纠纷。2012年12月7日下午3点多,被告人孙某某在其弟弟孙某甲家建房施工现场,见自己母亲王某某等近亲属与杨某某发生冲突,杨某某倒在地上控制着王某某的腿,被告人孙某某便上前跺杨某某腿部,并拽着杨某某的左脚向侧面拧。致杨某某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左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逃匿,2014年2月16日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弟弟孙某甲盖房处的东西路上站着,孙某甲的南邻家杨某某往孙某甲家的小路上扔砖,不让拉泥的车过。我父亲孙某、母亲王某某就上前往边拾砖。杨某某上来推我父亲一跤,杨某某也摔了,杨某某用腿摽住王某某的腿,王某某就翻了。我上前扶起我父亲,我姐孙某丁扶起我妈。然后,杨某某起来跑到孙某甲盖房的升降机处,坐在地上不让上泥,还叫骂。然后,110和120来了。我没有打杨某某,杨某某的抓伤谁造成的我不知道。事发后公安机关抓我,我逃到郑州,没找到工作就又回到安阳躲起来,2014年2月16日在家中被抓住了。但我没有伤害杨某某。 2、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2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在家老房子拆后的平地上准备挖地基,当时邻居孙某也在旁边建房,我们两家原来就有矛盾,他家吵着不让我家建房。我丈夫孙某乙就和孙某家二儿子孙某甲前往大队评理。这时就我一个人在建房现场,我对他们说,你不让我家盖房,我也不让你家盖房。说着王某某就和我吵起来了。我上前把砖头扔在路上,不让他家往建房处上泥。王某某的丈夫孙某上来推我一下,我被推的向后退了几步,被地上的砖绊了一下,仰面倒在地上。孙某的二儿媳李某某、女儿孙某丁、妻子王某某上来把我按在地上撕拽起来。我搂住王某某的腿,孙某的大儿子孙某某上来用脚跺我的左腿,跺了好几脚。我用双腿乱蹬反抗,这时孙某某又用双手抓住我的左脚脚踝,用力向我的左侧拧,想把我翻转过去。我用力反抗,他没有把我拧翻转过去。我一直大声喊叫,他们这才住手。然后,李某某抓住我的头发,孙某某抓住我的衣领将我拖到村里的大路上。我见他们还准备上料建房,我从地上爬起来,跑了十几米到孙某甲家建房的升降机前坐在地上,不让他们上料。这时,我感到左腿疼痛难忍,我打了110和120电话。孙某某用脚跺在我左腿大腿和膝盖好几下,我左腿膝盖疼痛,我的面部被王某某抓伤了。 3、证人侯某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大约3点左右,我骑车经过村民孙某乙家拆房子处,我看到空地上发生打架,我停了一下,看到孙某乙老婆杨某某腿朝西半躺在地上,一手按地,另一只手乱拨拉围住她的人,嘴里吵着什么。村民孙某某在杨某某的北侧用脚踢杨某某的腿,孙某某父亲孙某、母亲王某某也在场,其他人有谁没有看清,打了没有也没看清。孙某某的父亲孙某是孙某乙的亲叔叔。 4、证人朱某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去浇地,经过村民孙某乙拆房处空地,见孙某、王某某老两口与孙某乙的老婆杨某某在吵架并互相拉扯。接着在旁边的孙某的儿子孙某某、女儿孙某丁、儿媳(叫不上名)上来打杨某某。杨某某当时仰面在地上躺着,双手抱着王某某的腿。孙某某用双手抓住杨某某的左脚踝连拖带拽,想让杨某某松开王某某的腿,杨某某死也不松,孙某某就用脚使劲跺杨某某的左腿正面部分,跺了好几脚,具体哪里不是很清楚。当时孙某丁和孙某的儿媳抓着杨某某的头发撕扯,后来村里围观的人多起来,有人指责他们男的打女的,他们就停了。杨某某还在地上躺着,我见不打了就先回家了。 因为他们打架双方都是他们本家自己人,所以没有人拦架,我和他们就是一个村的,没什么关系。指责孙某某男的打女的,都是村里的老太太,具体谁我没注意。我长期不在村,很多人也没注意,见到孙某丙在场看了。 5、证人孙某丙证言:我是孙某甲、孙某乙的堂哥,我与他们两家没有矛盾。2012年12月7日下午15点20分左右,我在村里小卖部门口路上站着,路北孙某乙家拆房空地上,孙某乙和老婆杨某某在场,空地北侧孙某家在盖房。因两家盖房发生争吵,后孙某乙和孙某的二儿子孙某甲去大队找人调解,孙某家还在施工,杨某某不愿意就往路上扔砖挡住孙某家的泥车不让过。孙某就过来推了杨某某一跤,杨某某仰面摔倒在地上。孙某的老伴王某某过来与杨某某撕打,杨某某抱住王某某的腿,接着孙某的大儿子孙某某、二儿媳李某某、女儿孙某丁都上去打杨某某。孙某某用脚连踢带跺杨某某的左腿,然后又用双手抓住杨某某的左腿踝向一侧拧,想把杨某某掀翻过来,但没成功。后来,李某某和孙某丁抓住杨某某的头发将杨某某拖到大路上,杨某某从地上爬起来跑了两步又坐到孙某家施工时上泥的小路上不让他们上泥。这时公安机关到了。 杨某某只是搂着王某某的腿不松,当时杨某某仰面躺在地上,抱着王某某的腿,孙某某用脚跺在杨某某的左腿正面好几下,具体什么地方不是很清楚。杨某某脸上有抓伤,但是谁抓伤的我不是很清楚,王某某、李某某、孙某丁,她们三个都打了。我只见杨某某受伤,其他人没有受伤。杨某某面部有抓伤,当时她说左腿膝盖痛,坐在地上起不来,后来还是120来了把杨某某拉到医院的。 孙某某在打架现场了,动手打杨某某了,当时杨某某用腿盘着孙某某母亲王某某的腿,孙某某用双手抓住杨某某的左脚踝又拖又拧。孙某某还用脚连踢带跺杨某某的左腿。 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家盖房,我在房子西边南北路上站着看工人和泥。这时听到东边邻居杨某某与我公婆孙某、王某某发生争吵。我看到杨某某往路上扔砖,不让我家盖房上泥的车过。王某某说这是公家路,为什么不让过。孙某、王某某就把路上的砖往路边扔。杨某某扔砖没有老两口捡的快,然后杨某某上来推孙某,孙某就倒地,侧身躺着。杨某某也面朝上躺在地上,两条腿摽着王某某的腿,王某某也躺在地上。这时孙某的儿子孙某某、女儿孙某丁来了,孙某某扶起孙某,孙某丁扶起王某某。杨某某躺着要拿地上的砖,我就上来抓住她的胳膊拖不让拿砖。过一会,杨某某站开到我家盖房的泥车处不让上泥。然后杨某某报警,接着110来了,120也来了。 7、证人王某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家盖房处看到老伴孙某与邻居杨某某相互拉扯起来,我到跟前拽老伴,不知怎么我被杨某某摔倒在地,我头左部撞到地上,杨某某又朝我胸口跺了一脚。我当时就懵了,后边发生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杨某某是否受伤,我没有看见,打完架我见她跑到升降机处坐在地上不让上料。 8、证人孙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家盖房,邻居杨某某不让我家施工,她往我家的胡同扔砖阻挡泥车过。我就把砖往路边拾,我的速度没有杨某某快,我就上去抓住杨某某的胳膊阻止她扔砖。杨某某用手往我胸前打了几拳,我和她拉拽起来。杨某某往后退着走时被砖绊倒,她一屁股坐在地上,她拿着两块砖要砸,被我家的几个人上去拦住了,砖没砸出去。然后,杨某某过来抱住我老伴王某某的腰摔倒了王某某。我家人上来拦杨某某,我就拉起王某某。杨某某起来跑到我家盖房的升降机处挡住不让干活。拦杨某某有我女儿孙某丁,大儿子孙某某,二儿媳李某某。 9、证人孙某丁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侯七里村我娘家兄弟孙某甲家盖房处,正看着工人和泥,抬头往东看到东夹道处我父亲孙某在地上倒着,我妈王某某与邻居杨某某在互相摽着腿在地上躺着。我和兄弟孙某某过去把我爸妈扶起来。杨某某跑到升降机处不让上泥。后来110来了,120也来了。我见我父母与杨某某在一起撕拽,没有见有人受伤。当时有人围观,但我都不认识。 10、证人张某某证言:2012年12月7日下午,我在龙安区侯七里村给孙某甲家盖房。那天下午,我不在现场,有工人说主家的南邻家不让上料,我就赶过去了,见到一个妇女与孙某甲的父亲和母亲在吵架。那个妇女嚷嚷着不让我们上料,我们就停止干活了。吵着,那个妇女跑到上料杆处不让上料。过了一会儿,我们都离开了。 11、证人高某某证言:我和孙某某弟弟孙某甲是一条船,我们是一个村的。当时我在孙某甲家二楼帮忙,后来看见杨某某往伙路上扔砖,不让过路,孙某某父亲和母亲去拾砖,杨某某把孙某某母亲用腿摽倒了,孙某某就去拦架,杨某某又跌了一跌,站起来去抱上料杆,不让工人施工。 12、证人郜某某证言:我是侯七里村的治安主任。2012年12月7日下午,在侯七里村发生一起打架案件,我没有在现场。当时公安人员还找我查看监控录像了,我也看了。监控录像画面十分模糊,看不到打架现场,光看见人影经过,看不出是在干什么,看不清是谁。我记不清了公安人员是否复制了录像,时间太长了。 13、证人曹某某证言:我是龙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民警,被告人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当时有监控录像,但是画面很模糊,也不知道监控录像中照的是哪一片,哪个方位,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调取监控,我和毛某某一起看的监控录像。因为监控录像证明不了案件事实,看不见打架的现场。监控画面中看不清人,所以就没有拷贝,要是能证明案件事实,我们就会拷贝走的。 14、证人毛某某证言:我是龙祥公安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中队长。关于孙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案发时有监控录像,但是监控摄像头是坏的,所以显示的画面很模糊,看不到是打架的现场。因为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监控画面中看不到人,这个监控照不到打架的现场,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作用,所以也没有取走监控录像。 1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281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杨某某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身上损伤构成轻伤 16、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2)2813号(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书:评定杨某某左膝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17、在逃人员登记表:2014年2月16日在龙安区侯七里村孙某某被龙祥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抓获。 18、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情况说明:案发后,办案民警毛某某、曹某某及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此处监控录像头是坏的,故没有影像资料。 19、户籍证明:孙某某,1971年10月17日出生。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因故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没有殴打被害人,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丙、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跺被害人腿部,并拽着被害人脚部向侧面拧的事实不符,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杨某某与证人朱某某、侯某某系亲友关系,孙某丙与被告人有矛盾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的丈夫孙某乙系亲叔伯兄弟关系,而双方与侯某某、孙某丙均是同村村民关系,并且侦查机关依法取得三位证人的证言,辩护方又没有相应证据否定,公安机关对三位证人证言取证程序合法,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称公安机关未调取监控录像等物证,并当庭播放一段被告人家属对村治安主任郜某某的录音,证实公安人员当时取走了监控录像。庭审质证的证人郜某某、曹某某、毛某某证言,证实该录音内容与证人郜某某表达的内容不一样,事发现场录像很模糊,无法证明案发现场事实,公安机关当时未调取该录像资料,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上述辩解理由均不予采纳。为惩罚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琰成 审 判 员 于 敏 代理审判员 宋子晶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菲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