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26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曲海龙 被执行人杨贵全 被执行人曲玉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诉曲海龙、杨贵全、曲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曲玉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州市支行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志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