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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与时长安、时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 被执行人时长安 被执行人时赵林 关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时长安、时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林法执字第106号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

被执行人时长安

被执行人时赵林

关于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横水信用社诉时长安、时赵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时赵林在林州市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暂停支付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高斌魁

审判员 :刘军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志波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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