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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保苍、李某甲、李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苍,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47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苍,男,1982年4月26日出生。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苍、李某甲、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苍、李某甲、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甲、李保苍通过代理网络赌场以“龙虎斗”的方式,在被告人李某乙家聚众赌博20余次。赌博集中在夜间,参赌人员观看网络页面下注赌博,90秒一局,赌注最低为100元。李保苍和李某甲电话与上线联系投注事宜,每局抽取赢家获利部分的5%。李某乙每次收取200元或300元的费用。李某丙在赌场中高利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2013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参赌人员在李某乙家中赌博时被滑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现场缴获用于赌博的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和2020元赌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保苍、李某甲、李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秦某甲、李某戊、赵某某、秦某乙、李某己、伦某某、樊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李保苍手机通话清单,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以及李保苍前科查询信息、被告人李保苍、李某甲、李某乙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保苍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多次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乙为赌场提供场地和设备并收取费用,核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保苍、李某甲作用相对较大,李保苍并有前科,对李保苍、李某甲应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乙作用相对较小,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均予以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
四、对用于赌博的金达牌电脑主机一台、康佳牌电脑显示器一台、长虹手机一部和赌资202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王献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振辉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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