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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4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孟某某,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4年4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14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7月1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9日,滑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孟某某未经许可在滑县上官镇孟庄经营鸿发浴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滑公(上官)决字(2012)第4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孟某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人民币的处罚,并于同年12月10日向孟某某送达该处罚决定书,孟某某于当日缴纳罚款,但并未执行行政拘留。2014年4月22日上午,滑县公安局上官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赵某某与巡防队员赵某甲、姬某某前去上官镇孟庄村鸿发浴池,对被告人孟某某执行行政拘留,被告人孟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赵某某、赵某甲进行推拉,趁其父母及妻子拉扯民警之机,孟某某趁机挣脱逃回家中,巡防队员赵某甲追至其家中,上前搂住孟某某阻止其逃跑时,孟某某将赵某甲右手咬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咬伤致皮肤破损,被害人赵某乙体表软组织挫伤21.6CM,二人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赵某甲、姬某某、郭某某、丁某某、孟某甲、孟某乙证言,王某某、赵某乙的执勤证,伤情照片,诊断证明书,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妨害公务视听资料及调解协议、收到条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二人轻微伤,核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民事部分已调解,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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