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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55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陶林岗、张勇,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19时20分许,家住滑县上官镇郭固村的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明知已经报废的豫E85535号三轮农用运输车沿省道213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滑县上官镇陶家村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将被害人张某某撞伤。肇事后,杜某某没有停车驾车逃离现场。案件发生后,进过排查,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于2014年2月19日在滑县上官镇郭固西街村一料场内,发现了肇事车辆,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特征,已构成重伤。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的家人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被害方各项损失150000元(包括已支付的100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杜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X、陶XX的证言在卷证实。另有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信息,现场照片,诊断证明,调解协议,谅解书,被害人户籍信息,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明知是已报废的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应予重判。被告人杜某某当庭尚能认罪,且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做出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影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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