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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习付,男,1967年02月2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338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习付,男,1967年02月2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习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习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冯习付酒后驾驶其河南AH5841号三轮农用运输车沿省道101线自南向北行驶,行至滑县小铺乡姜庄村路段时,与自北向南左转弯常X驾驶的无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小型轿车乘坐人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检测出冯习付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冯习付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习付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习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卢某某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诊断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书,调解协议、收到条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习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习付当庭尚能认罪,且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根据被告人冯习付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习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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