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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祥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祥金,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14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祥金,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抓获并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明锐,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祥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6月1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武祥金及其辩护人陈明锐。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已判刑)、张某某(在逃)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3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某海宝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20元;在1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江某某邦德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李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16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00元;在1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武某某科艾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62元。以上共计价值7698元。
2、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张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喜德胜牌电动车一辆,价值3148元;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孟某某荣事达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92元。以上共计价值9698元。
3、2012年7月28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道口镇广电小区(康乐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杜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2666元;在3B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栗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00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窦某某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54元;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段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722元;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600元。以上共计价值10442元。
4、2012年9月4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刘现章(已判刑)、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胡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896元;在3号楼车库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巫某某比德文牌、迪奈特牌电动车各一辆,该两辆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毛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以上共计价值6836元。
5、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刘现章、张某某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津兰名郡小区,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48元;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薛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69元;在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卜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16元;在32号楼4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旭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26元。以上共计价值7559元。
6、2012年7月20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张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9元;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2期3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期5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1期6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陈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以上共计价值10475元。
7、2012年8月11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张某某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和谐小区,在居民楼下车棚内盗窃程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窃成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盗窃冯某某电动车一辆;盗窃张某甲都市宝贝牌电动车一辆;盗窃甘某某森地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电动车案发地未提供物价评估。
8、2012年5月7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张某某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建业城小区,在2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郝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277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513元;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刘某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在1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乙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0元;在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陈某甲真爱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79元;在33号楼东车棚内盗窃王某乙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892元。以上共计价值11899元。
9、2011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武祥金伙同武祥臣、黄某某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山东省阳谷县人民医院,在儿科病房门前盗窃该院职工钟某某电动车一辆,销赃后赃款三人平分。被盗电动车系爱玛牌,以2100元购买后正常使用4个月,当时失主未报案,案发地未提供物价评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证,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认为被告人武祥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武祥金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四、九起不属实,其没有参与,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五、六七、八起盗窃事实无异议,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祥金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属实,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武祥臣(已判刑)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英民花园,在32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某海宝牌电动车一辆;在17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江某某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李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可爱鸟牌电动车一辆;在1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武某某科艾特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除江某某的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没有评估外,其他四辆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76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虽当庭拒不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4.26英民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盗窃案现场示意图
2、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武某某、江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被盗现场照片
3、被害人刘某某、郭某某、李某某、武某某、江某某陈述及报案记录
证实其电动车于2013年4月25日夜里在英民小区被盗,经查看小区监控是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一个高个子男子偷走的。
4、同案人张某某供证
证实2012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和武祥臣、武祥金在滑县一个小区偷电动车,这个小区就是2012年10月28日晚上来滑县盗窃先去的一个小区(英民花园),当时武祥金还说没事,抓住大不了花个钱。
5、同案人武祥臣供述及对现场指认照片
证实第二次来滑县与第一次中间隔了十几天时间,其和张某某、武祥金三人还是开张某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去的是10月28日偷电动车的那个小区(英民花园小区),武祥金下车抬的车,这次弄了五辆电车,回去张某某联系人卖给了老头,还是每辆1000块钱,我分1800多块钱。
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鉴定:刘某某被盗海宝牌电动车价值1920元;李某某被盗爱玛牌电动车价值2116元;郭某某被盗可爱鸟牌电动车价值1500元;武东东被盗科艾特牌电动车价值2162元。
二、2012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武祥臣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华都城市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喜德胜牌电动车一辆;在7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孟某某荣事达牌电动车一辆,该被盗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马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除孟某某的荣事达牌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没有评估外,其他四辆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96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当庭虽拒不供认,但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7.24华都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示意图
2、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马某某、冯某某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被盗现场照片
3、同案人武祥臣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2年麦后天气热时,其和张某某、武祥金一块儿开张某某的五菱之光来滑县,去的还是第一次来滑县偷的那个小区,小金下车抬的,弄了五辆电车,也是晚上天黑后下手,回去又卖给了老头,还是一样,每辆一千元,我分了1600元。
4、同案人张某某供证
证实2012年7月底,其和武祥臣约好驾驶五菱面包车从濮阳台前县出发,来滑县偷电动车自行车,去了滑县新区华都小区,武祥金和武祥臣开的锁,偷了四五辆车。
5、被害人王某某、孟某某、冯某某、马某某、马某甲陈述及报案记录
证实7月24日晚其停放在华都城市花园小区的电动自行车被盗。
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经鉴定:冯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304元;马某某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254元;马某甲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992元;王某某被盗喜德胜牌电动车价值3148元。
三、2012年07月28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武祥臣驾驶面包车并携带扳手、捌子作案工具窜到滑县道口镇广电小区(康乐花园),在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杜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在3B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栗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窦某某比德文牌电动车一辆;在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段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在5号楼3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1044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武祥臣供证,被害人杜某某、栗某某、窦某某、段某某、王某某陈述,康乐花园盗窃案受案登记表,康乐花园盗窃案立案决定书,滑县道口镇康乐小区2012.07.28盗窃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杨某某、栗某某、杜某某、窦某某、王某某被盗电动车、摩托车购车凭证,被告人武祥臣在道口广电小区指认现场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害人的报案记录等证据证实。
四、2012年9月4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刘现章(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扳手、捌子窜到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胡某某雅马哈牌摩托车一辆;在3号楼车库门口盗窃冯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1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巫某某比德文牌、迪奈特牌电动车各一辆;在1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毛某某乐驰牌电动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胡某某、冯某某被盗车辆共计价值6836元,其余三辆三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没有评估。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虽当庭拒不供认,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刘现章供述与辩解及对现场的指认
2012年9月初,武祥金给我打电话,我与他及张某某就来
2、同案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证实2012年9月初其与武祥金、刘现章在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盗窃了三四辆电动自行车。
3、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巫某某、毛某某陈述及报案记录
证实2012年9月4日晚其停放在滑县新区众恒华府小区的电动自行车被盗。
4、众恒华府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示意图
5、被害人冯某某、胡某某被盗电动车、摩托车购车凭证,被盗现场照片,
6、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意见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众恒华府2012年9月4日晚小区监控视听资料
五、2012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刘现章驾驶五菱宏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滑县新区津兰名郡,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在1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薛某某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在1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卜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32号楼4单元门口盗窃王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在16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王旭宁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除王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无物价评估条件没有评估外,其他四辆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755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刘现章、张某某供证,被害人韩某某、薛某某、卜某某、王某某、王旭宁陈述及报案记录,津兰名郡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盗电动车购车凭证,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及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证实。
六、2012年07月20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武祥臣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139元;在2期30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24元;在2期3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高某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940元;在1期54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韩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304元;在1区6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陈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2068元。以上五辆被盗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1047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武祥金供证及对现场的指认,被害人高某某、程某某、高某甲、韩某某、陈某某陈述及报案记录,濮阳县龙升佳苑小区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电动车购买凭证,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七、2012年08月11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武祥臣驾驶五菱之光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和谐小区,在居民楼下车棚内盗窃程某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盗窃成某某小刀牌电动车一辆;盗窃冯某某电动车一辆;盗窃张某甲都市宝贝牌电动车一辆;盗窃甘某某森地牌电动车一辆,以上五辆电动车案发地未提供物价评估。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武祥臣供证及对现场的指认,并有被害人程某甲、成某某、张某甲、甘某某陈述,濮阳县和谐小区盗窃案立案决定书,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八、2012年05月07日晚,被告人武祥金伙同张某某、武祥臣驾驶面包车并携带作案工具窜到河南濮阳县建业城小区,在28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郝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郭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在28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刘某甲小鸟牌电动车一辆;在15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刘某乙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在13号楼1单元门口盗窃陈某甲真爱牌电动车一辆;在33号楼东车棚内盗窃王某乙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以上六辆被盗电动自行车,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1189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祥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武祥臣供证及对现场的指认,并有被害人郝某某、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甲陈述,濮阳县建业城小区盗窃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现场示意图,王某乙被盗爱玛牌电动车购买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在案证实。
综上,被告人武祥金盗窃八起,盗窃价值64607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祥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武祥金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一、二、四起盗窃事实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虽当庭辩解其没有参与该三起盗窃事实,但同案人武祥臣、张某某、刘现章均证实其三人伙同武祥金实施该三起盗窃的事实,并有其对现场的指认,且有被害人被盗后的报案记录及陈述被盗的情况予以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成立,被告人武祥金及其辩护人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其辩解,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事实即被告人武祥金伙同被告人武祥臣、黄某某在山东阳谷医院盗窃的事实,该事实虽同案人武祥臣供认与被告人武祥金共同实施,并有被害人陈述相印证,但被告人武祥金当庭拒不供认,且另一同案人在逃,故认定武祥金实施该起盗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武祥金当庭对部分盗窃事实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祥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判令被告人武祥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财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陪审员  王 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振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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