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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11月0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29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8年11月08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当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献知,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献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曾有矛盾,被害人王某某平日在滑县道口镇居住。2014年2月13日,被告人蒋某某在本村街里见到回家探望母亲的被害人王某某,当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即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理论两家之前的矛盾,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被告人蒋某某用砖头等将王某某头部致伤。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头皮创口,眼部挫伤,其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蒋某某、蒋某甲、郭XX、王一X、蒋二X证言,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现场及伤情照片,滑县高平镇蒋堤村证明,郑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关于被告人蒋某某归案的证明,谅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致伤,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当庭尚能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辩护人提出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冯建领
审判员  贾 佳
审判员  王士玲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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