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62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9月2日生。 被告段某某,男,1985年1月5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选让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