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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相坤与秦广大、张国印、张国标、河南五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姜相坤,男,1954年4月4日生。 被告秦广大,男,30岁。 被告张国印,男,40岁。 被告张国标,男,40岁。 被告河南五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相坤诉被告秦广大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一初字第634号
原告姜相坤,男,1954年4月4日生。
被告秦广大,男,30岁。
被告张国印,男,40岁。
被告张国标,男,40岁。
被告河南五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保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姜相坤诉被告秦广大、张国印、张国标、河南五建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相坤诉称,被告秦广大承包了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郑州市丰庆路丰庆佳苑小区三期住宅工程,被告张国印、张国标让原告到被告秦广大承包的工地上干活,日工资100元。2014年7月31日下午6点20分左右,原告在工地四楼上拆模板时不慎从楼上摔下受伤,被告张国标、张国印、秦广大及民工姜保全等人立即将原告送至金水区总医院庙李医院治疗,次日又转至河南省骨科医院住院2天,因被告秦广大、张国标嫌医疗费过高即让原告转至滑县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期间,被告秦广大、张国标、张国印支付了原告大部分医疗费。原告出院后找被告张国印、张国标协商赔偿未果。综上,原告受雇于被告秦广大、张国标、张国印。而被告河南五建职业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秦广大、张国标、张国印,主观上具有过错,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张国印、张国标的基本信息不明确,原告姜相坤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相坤对被告秦广大、张国印、张国标、河南五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昭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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