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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9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2月23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56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8月9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12月23日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退还原告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选让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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