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闰玉普,男,1956年12月26日生 被告闰超,男,1983年02月12日生。 被告闰占朝,男,1979年10月14日生。 被告孙建防,男,1985年09月22日生。 被告闰占华,男,1982年10月0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闰玉普、闰超、闰占朝、孙建防、闰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