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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与闰玉普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闰玉普,男,1956年12月26日生 被告闰超,男,1983年02月12日生。 被告闰占朝,男,1979年10月14日生。 被告孙建防,男,1985年09月22日生。 被告闰占华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二金初字第168号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被告闰玉普,男,1956年12月26日生
被告闰超,男,1983年02月12日生。
被告闰占朝,男,1979年10月14日生。
被告孙建防,男,1985年09月22日生。
被告闰占华,男,1982年10月09日生。
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诉闰玉普、闰超、闰占朝、孙建防、闰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具体地址查无此人,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退回原告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里营信用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玉峰
审 判 员  马胜勤
人民陪审员  汪志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燕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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