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刑初字第81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晓凡,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晓凡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山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蒋晓凡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蒋晓凡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鹤刑二终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我院于2014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本案案情复杂,经鹤壁市中级法院批准延期三个月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晓凡及其辩护人王振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蒋晓凡在负责山城区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中标销售企业(网点)申报资料审核工作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山城区鹤壁市百货大楼纪天电脑专柜、鹤壁市红旗街海红家用电器商行、鹤壁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等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20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晓凡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补贴被套取200余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蒋晓凡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蒋晓凡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称:我负责审核山城区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材料时,刚上班,经验不足。我前期也没参加培训,发现问题时也曾向领导汇报,当时领导同意报复印件也可通过审批,且有一部分材料是刘XX(另案处理)审核的。另外,商务局只是审批环节的一部分,商务局审批通过后,还要财政局审批,我的工作不是决定环节。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1、起诉书认定的数额过高。这个损失不是蒋晓凡一个人造成的,不排除蒋晓凡的主管领导也审核了一部分材料,不应让蒋晓凡对全部损失负责;2、蒋晓凡刚参加工作,工作经验不足,其所在单位及上级单位并未对其进行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培训;3、蒋晓凡在家电以旧换新材料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及时向领导进行汇报,但领导并未给予明确答复。蒋晓凡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要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蒋晓凡作为鹤壁市山城区商务局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报材料的审核人员,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其工作职责,致使山城区鹤壁市百货大楼纪天电脑专柜(以下简称纪天电脑专柜)、鹤壁市百货大楼亿星电脑专柜(以下简称亿星电脑专柜)、鹤壁市红旗街百货大楼景佳逸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景佳逸电器商行)、鹤壁市红旗街海红家用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海红电器商行)、鹤壁市长兴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电子公司)等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报申报材料套取国家补贴2021806.26元。 另查明,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报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补贴已由检察机关追回。 被告人蒋晓凡在审核上报材料工作中发现上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时,曾向其直接领导汇报该情况,但未得到领导对存在问题如何解决的明确答复。 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商务局并非补贴的决定环节,其只是申报材料审核的一环,其后还应有其他部门予以审核。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 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蒋晓凡的供述和辩解:我在山城区商务局工作,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的材料审核。家电以旧换新开展的时间是2010年6月份至2011年12月底。我审核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申报材料时未严格按照《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审核。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没有提交发票原件、购买人身份证原件及旧家电,且我根据申报资料上提供的电话,回访过亿星电脑专柜、纪天电脑专柜等十家企业的部分购买人,回访的结果有空号、停机、无人接听的情况。我向主管领导刘XX汇报过这些情况,刘XX说发票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审核通过,未明确表态电话的问题怎么办,且有一部分材料是刘XX审核的。另外,商务局只是审批环节的一部分,商务局审批通过后,还要财政局审批,我的工作不是决定环节。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XX的证言:在参加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我违反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非法套取了国家资金,我以纪天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亿星电脑专柜三家公司参加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我一共申报了230多万元补贴款,实际领取了169万元。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这三家公司实际销售的家电有2000台左右,都不是按照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操作的。 2、证人张XX的证言:我是海红电器商行的负责人,海红电器商行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我公司参加以旧换新业务的家电有2000多台,具体业务都是李XX办理的。 3、证人李XX的证言:海红电器商行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业务,但没有卖过家电以旧换新规定的电器。当时为了领到补贴款,山城区商务局也未规定要发票原件,我就找人编造了2400多份出售电脑、电视的发票复印件信息,这样做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山城区商务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材料的审核人是蒋晓凡和刘局长,我公司一共从山城区财政局领取了29万多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款。 4、证人胡XX 的证言:我是长兴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长兴电子公司参加了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在活动中我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业务,如有的客户没有提供旧家电,我从其他地方收购填补上去。在活动后期,我直接购买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但并未提供旧家电,且有重复使用发票和使用作废发票的现象。山城区商务局的蒋晓凡负责审核材料,财政局的王斌通知我办理领款手续,领了多少补贴款我记不清了。 (三)鉴定意见 1、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2号对鹤壁市红旗街海红家用电器商行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海红电器商行申报补贴全部为骗取,金额为987756.4元,实际领取296000元,故认定海红电器商行共骗取国家补贴296000元。 2、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4号对鹤壁市百货大楼纪天电脑专柜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纪天电脑专柜申报补贴892664.9元,其中使用虚假发票、非本单位发票申领国家补贴890665.2元,实际领取617213.8元,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就低认定纪天电脑专柜骗取国家补贴共计615214.1元。 3、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7号对鹤壁市百货大楼亿星电脑专柜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亿星电脑专柜申请补贴795888.5元,其中使用伪造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国家补贴795488.5元,实际领取554188.5元,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就低认定亿星电脑专柜骗取国家补贴共计553788.5元。 4、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8号对鹤壁市红旗街百货大楼景佳逸电器商行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景佳逸电器商行申请补贴699909.7元,其中使用伪造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补贴699509.7元,实际领取525509.7元,故认定景佳逸电器商行骗取国家补贴共计525109.7元。 5、河南中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豫中会所(2013)会鉴字第9号对鹤壁市长兴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家电以旧换新骗取国家补贴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长兴电子公司申报补贴527733.22元,其中利用发票重复申领补贴、使用伪造发票、作废发票、其他单位发票申领补贴200303.16元,实际领取359124.02元,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就低认定长兴电子公司骗取国家补贴共计31693.96元。 (四)书证 1、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手续5份,证实:纪天电脑专柜、亿星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海红电器商行、长兴电子公司等五家企业(网点)均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条件。 2、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家电销售)补贴资金汇总表,证实:纪天电脑专柜、亿星电脑专柜、景佳逸电器商行、海红电器商行、长兴电子公司的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申报材料均经蒋晓凡审核通过。 3、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证实: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4、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2份,证实:为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两份文件,以确保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5、山城区商务局证明,证实:在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蒋晓凡负责山城区全部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工作,在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汇总表上签署审核通过的意见并扣山城区商务局的公章,向山城区财政局报送审核通过的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分为网上审核和书面审核,网上审核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逐一进行审核。家电以旧换新活动期间的秘钥钥匙由蒋晓凡一人保管。 6、山城区财政局证明,证实:山城区财政局的家电以旧换新资料审核确认工作由王斌负责,秘钥钥匙由王斌保管使用。山城区商务局的该项工作由蒋晓凡负责。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证实:蒋晓凡在2011、2012年度经单位考核均为合格。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晓凡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一份,证实:2013年6月27日侦查人员将蒋晓凡传唤到案,蒋晓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0、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1份,证实: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报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补贴已由检察机关追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晓凡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补贴被套取2021806.26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蒋晓凡发表辩解意见称,有部分家电以旧换新申报材料并非其审核。经查,山城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蒋晓凡是山城区商务局家电以旧换新材料审核的责任人,家电以旧换新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及网上审核均应由蒋晓凡负责并签署意见,但本案涉案五家企业的申报材料并非由蒋晓凡一人独立审核完成的。被告人蒋晓凡另称,其发现发票全部为复印件时,立即向领导汇报,领导未给予明确答复,且商务局审批后还需要财政局审批,蒋晓凡的工作不是决定环节。经查,该辩解意见部分属实,故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称,本案认定数额过高,其中有其他人审核。且被告人刚参加工作,没参加培训。发现问题后曾及时向领导汇报,领导未明确答复正确做法,经查,此情况部分属实,故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蒋晓凡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领导未明确正确做法也是本案中的客观原因,可以酌情予以考虑。且五家销售企业(网点)使用虚报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补贴已由检察机关追回,蒋晓凡玩忽职守的行为未造成国家资金无法挽回的后果,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蒋晓凡的玩忽职守行为并非致使国家补贴被套取的的决定因素,其作用显著轻微,且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免除处罚。 综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晓凡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人民陪审员 韩文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