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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李文达、张红涛、赵清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行长。 被执行人李文达。 被执行人张红涛。 被执行人赵清合。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李志胜,行长。

被执行人李文达。

被执行人张红涛。

被执行人赵清合。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达、张红涛、赵清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李文达自愿于2012年7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李文达自愿于2012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借款40000元;三、被告李文达自愿于2013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浚县支行借款31713.29元;四、被告张红涛、赵清合自愿对上列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文宇

审  判  员  王克臣

审  判  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广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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