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7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兰。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 代表人张保平,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国兰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浚县支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文 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广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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