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国社报酬8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来 希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