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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社与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国社报酬89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69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

被执行人张现海。

申请执行人李国社与被执行人张现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张现海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国社报酬89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刘 振 洲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来 希 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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