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77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成。 被执行人刘清锋。 申请执行人刘海成与被执行人刘清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桑 文 宇 审 判 员 王 克 臣 审 判 员 李 恕 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 希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