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马婷婷。 法定代理人马玉军。 被执行人单忠胜,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双庙村。 本院在执行马婷婷与单忠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单忠胜已全部履行了(2013)浚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4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