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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群、郑兆辉、郑婷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 负责人:徐红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群,女,汉族,1973年2月5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立民终字第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59号邮政大厦。
负责人:徐红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玉群,女,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兆辉,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系刘玉群之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婷婷,女,汉族,2008年12月1日出生。系刘玉群之女。
上诉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群、郑兆辉、郑婷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仅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的分支机构,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查,刘玉群、郑兆辉、郑婷婷诉称,刘玉群的丈夫郑光文于2013年购买了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年好新A款人寿保险,2014年2月11日,郑光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三原告因保险理赔与被告发生争议,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而人的寿命和身体又不属于民法上物的范畴,亦即人的寿命和身体不是保险标的物,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能依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因此,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以本案标的物在固始县,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4)固法民金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应祥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石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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