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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辉与张永臣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 被执行人张永臣。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张永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陈辉。
被执行人张永臣。
申请执行人陈辉与被执行人张永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张永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辉租赁物品折价12540.6元;二、被告张永臣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辉租赁费33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永臣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文录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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