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杜某某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了所应承担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