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法执字第324号 申请执行人韩泽新。 被执行人刘凤琴。 申请执行人韩泽新与被执行人刘凤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刘凤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泽新经济损失4500元;原告替被告垫付案件受理费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凤琴离家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同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