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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纪典,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1月19日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白民初字第1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纪典,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穗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4年11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滑县人民法院白道口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说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田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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