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27号 申请执行人陈俊玲。 申请执行人贾玉香。 申请执行人张淑鹏。 申请执行人张鹏飞。 申请执行人张淑鹏、张鹏飞的法定代理人春俊玲,系张淑鹏、张鹏飞之母。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代表人李志恒,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陈俊玲、贾玉香、张淑鹏、张鹏飞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