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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治明、孙社成、孙秀保、王顺利与梁建奎、姚文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7
摘要: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治明。 申请执行人孙社成。 申请执行人孙秀保。 申请执行人王顺利。 被执行人梁建奎。 被执行人姚文会。 申请执行人王治明、孙社成、孙秀保、王顺利与被执行人梁建奎、姚文会买卖合同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王治明。
申请执行人孙社成。
申请执行人孙秀保。
申请执行人王顺利。
被执行人梁建奎。
被执行人姚文会。
申请执行人王治明、孙社成、孙秀保、王顺利与被执行人梁建奎、姚文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梁建奎、姚文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治明、孙社成、孙秀保、王顺利卖猪款22000元;二、被告梁建奎、姚文会于2014年6月26日前给付原告王治明、孙社成、孙秀保、王顺利卖猪款33176元;三、被告梁建奎、姚文会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浚民初字第17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胡广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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