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75号 申请执行人李连科。 被执行人霍清源。 申请执行人李连科与被执行人霍清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霍清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连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月息2分支付原告自2012年11月26日到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霍清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连科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月息2分支付原告自2011年12月11日到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浚民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