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83号 申请执行人席长庚。 被执行人宋俊强。 申请执行人席长庚与被执行人宋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下欠部分,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浚民初字第185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李恕超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来希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