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36号 申请执行人姚胜田。 被执行人姚士刚。 申请执行人姚胜田与被执行人姚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姚士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姚胜田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11月30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制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浚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桑文宇 审判员 王克臣 审判员 刘振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广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