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242号 申请执行人吴江深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鲈乡北路639号大院3F。 法定代表人袁桂权,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隆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伾浮路东山门外。 法定代表人孙万峰,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江深化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壁市隆盛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浚民初字第1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克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魏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