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浚执字第450号 申请执行人吴宁。 被执行人浚县黎阳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学朝,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吴宁与被执行人浚县黎阳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608号、107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浚县黎阳镇东屯村村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608号、10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桑文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广鑫 |